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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藥物及化學品中毒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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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或送醫毒中之處理
- 立即處理原則最重要是保持鎮靜。
- 迅速般移汙染的現場至乾淨通風安全的地方。
- 先了解患者生命徵象:如呼吸、心臟功能等。
- 了解中毒的現場狀況、毒物資料及必要之諮詢求救等。
- 減少毒性物質的吸收:依暴露毒物的部位做處理,注意可能之多重暴露部位;用大量清水去除汙染支皮膚黏膜、眼睛、口腔、頭髮上的毒藥物。
- 蒐集毒物殘餘物、嘔吐物、藥物空瓶、標籤,提供確實診斷之依據。
到達醫院之處理(急診、加護或一般病房)
- 先穩定患者生命徵象:穩定並監測病情,如呼吸、血壓、脈搏等,必要時進行積極的治療,如氧氣、靜脈注射液、氣管內插管等等。
- 減少毒性物質的吸收
- 眼睛、皮膚黏膜或吸入性暴露之處理
- 口服中毒之處理:
- 催吐:一般在服下毒後之二至四小時內進行,除以下禁忌之外:神智不清,昏迷患者;吞服強酸或強鹼中毒者;揮發性高之汽油或有機溶劑;正在抽蓄的患者。
- 洗胃:與催吐一樣應在服下毒後之二至四小時內進行。
- 吸附劑:可減少毒性物質吸收,一般以活性碳(activated charcoal)最常用,其對大多數的藥物具有強力的吸附作用。理論上,活性碳使用劑量為毒物劑量之五到十倍左右,如不能確定毒物量,可以一次給予活性碳30-60gm的劑量。最好在中毒後三十分鐘內給予,也可以每隔四小時連續給予。對於經由膽道排泄而有腸肝循環的藥物,活性碳也具有吸附作用,可減少藥物在血中濃度。因活性碳的吸附作用是可逆的,並且也會引起便秘,所以應合併使用瀉劑。
- 瀉劑:與吸附劑伴隨使用可以縮短毒物在腸胃的滯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