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4條,修正已確定欠稅及罰鍰單計或合計金額個人只要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或欠繳稅捐在行政救濟中未確定的案件個人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300萬元以上,欠稅人或欠稅的營利事業負責人就會被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限制期間不得逾5年。

但也不是說欠稅金額沒達到上列標準就不會被限制出境,因為當欠稅被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後,縱使欠稅金額尚未達到上述標準,如果行政執行處人員認為欠稅人有能力而故意不繳或屢傳不到沒有繳納欠稅的誠意時,也有可能報請限制出境的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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